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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
研究所D区工程中心配置的行车是我所的重要设备,由专人使用、操作和管理(研究所指定张海军接受技术培训并持上岗证,为该设备操作管理人员),其它人员未经培训不准操作。
所内相关部门,需要吊运物品,直接与张海军联系(电话:86685252),也可以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张晓红联系(电话:87912306)。对于大件物品的装卸,要组织多人联合作业,须事先联系。
操作管理人员对该设备的运行状态负责,定期进行机械、电气维护和保养,保障行车处于正常安全状态,必要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检修。
操作人员在岗位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,精力集中,严禁酒后操作。
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,应进行例行检查、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,必须在使用前排除。
在任何情况下,吊臂下方不得有人,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;开车前,必须鸣铃或报警告知周边人员;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,亦应给以断续铃声;行车吊运物件时,所涉空间严禁有其它人员装卸、搬运活动。
控制器应逐步开动,不得将控制器开关从顺转直接切换到反转位置,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,再换反方向。
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,应将所有控制器开关设为关闭位置,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。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,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。
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,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。
操作人员坚持做到“十个不准吊”:
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;
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;
斜拉物体不吊;
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;
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;
被吊物有拖挂物品不吊;
工件捆绑、吊挂不牢固不吊;
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;
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;
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。
(2009年 4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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